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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简称:国富基金会;英文译名:“Guofu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一家公益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资助教育、养老等慈善项目;资助扶贫、救灾、助残等慈善项目;资助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发展等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本基金会的使命: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来源于发起人肖国平先生个人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助医、助学、养老服务;
(三)救孤、恤病、助残;
(四)救灾。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专业人士;
(六)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七)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召开次数: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1/3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如副理事长、秘书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五)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六)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八条 代理出席:理事本人无法亲自出席理事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参会理事或其他人代理出席,代表委托人发言并进行表决,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代理委托。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设立: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章 限制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职责:在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基金会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推荐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六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简称:国富基金会;英文译名:“Guofu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一家公益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资助教育、养老等慈善项目;资助扶贫、救灾、助残等慈善项目;资助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发展等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本基金会的使命: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来源于发起人肖国平先生个人捐赠。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效率和一致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采取项目负责人主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发现与基金会使命契合的公益项目、进行项目初审、视情况组织项目评审会、协助项目立项和协议签署、跟进并报告项目进展状况、开展评估及反馈等。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项目财务、项目执行、项目档案和附则共六章,适用于除限定性捐赠外的基金会自主运作和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来源于理事推荐和秘书处申报。每位理事皆可向秘书处推荐项目;秘书处申报的项目须事先在秘书处会议上获得通过。所有项目均由秘书处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五条 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联系和组织申请机构在项目初审阶段编写、项目复审阶段修改完善,每季度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项目方案申报,申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且有效存续;
(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执行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方案申报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机构介绍,包括机构的类型、性质、使命与愿景、组织架构、受助对象、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机构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介和相关资质证明,以及成员在项目中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时间、地点、方法、主要活动和受助人群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评估指标;
(六)项目监测评估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安排专人,即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机构和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相关资质;
(二)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基金会的使命、愿景、战略和年度计划;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宜推广性;
(五)对项目效果的预期评价。
初审是项目方案评审的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收到申请文件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方案的详细情况。对首次申请的项目方案,应重点审核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效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方案初审通过后,提交秘书处会议复审。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机构陈述,可邀请财务部和法务部代表参会,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通过复审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每季度集中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在秘书处初审和复审、理事会审批阶段,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通过理事会审批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与申请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核对对公账户信息、明确拨款次数和时间。
第三章 项目财务
第十二条项目拨款一般分批拨付,首批资金于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拨付,酌情保留项目预算总金额的10%至20%作为尾款,于执行机构提交结项报告并经基金会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两次、按照8:2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8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20%。
项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三次、按照6:3:1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60%、中期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3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10%。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原因发生的资助项目、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资助项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拨款的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项目部提供的捐赠协议或项目报告、拨款申请、合法有效的票据后方可安排拨款,完成拨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先拨款再接收票据的,由基金会项目部提出书面说明,经秘书长批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在拨款后3个工作日之内联系项目执行机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及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一年期以上的项目,执行机构应以半年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方情况、效益评估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与执行机构保持积极有效的日常沟通,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检查分为不定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中期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结项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结项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撰写项目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向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并要求落实整改建议。项目结项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执行机构提交的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撰写项目检查报告,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结项。项目检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社会效益评估等。对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及变更:
(一)如项目因所处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项目预算变动额度超过正负15%、项目活动减少、项目延期等情况而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基金会审审批准;
(二)项目的调整及变更一般由秘书长批准;如发生重大调整或涉及重要情况,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制作人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后,应立即设立项目档案管理清单,并按期收集整理好档案,管理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纪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申请文件、评审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等。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基金会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基金会解聘、辞退。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8年6月2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