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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2019-11-21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效率和一致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采取项目负责人主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发现与基金会使命契合的公益项目、进行项目初审、视情况组织项目评审会、协助项目立项和协议签署、跟进并报告项目进展状况、开展评估及反馈等。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项目财务、项目执行、项目档案和附则共六章,适用于除限定性捐赠外的基金会自主运作和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来源于理事推荐和秘书处申报。每位理事皆可向秘书处推荐项目;秘书处申报的项目须事先在秘书处会议上获得通过。所有项目均由秘书处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五条 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联系和组织申请机构在项目初审阶段编写、项目复审阶段修改完善,每季度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项目方案申报,申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且有效存续;

(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执行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方案申报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机构介绍,包括机构的类型、性质、使命与愿景、组织架构、受助对象、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机构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介和相关资质证明,以及成员在项目中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时间、地点、方法、主要活动和受助人群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评估指标;

(六)项目监测评估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安排专人,即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机构和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相关资质;

(二)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基金会的使命、愿景、战略和年度计划;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宜推广性;

(五)对项目效果的预期评价。

初审是项目方案评审的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收到申请文件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方案的详细情况。对首次申请的项目方案,应重点审核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效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方案初审通过后,提交秘书处会议复审。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机构陈述,可邀请财务部和法务部代表参会,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通过复审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每季度集中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在秘书处初审和复审、理事会审批阶段,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通过理事会审批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与申请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核对对公账户信息、明确拨款次数和时间。

 

第三章 项目财务

第十二条 项目拨款一般分批拨付,首批资金于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拨付,酌情保留项目预算总金额的10%至20%作为尾款,于执行机构提交结项报告并经基金会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两次、按照8:2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8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20%。

项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三次、按照6:3:1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60%、中期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3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10%。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原因发生的资助项目、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资助项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拨款的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项目部提供的捐赠协议或项目报告、拨款申请、合法有效的票据后方可安排拨款,完成拨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先拨款再接收票据的,由基金会项目部提出书面说明,经秘书长批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在拨款后3个工作日之内联系项目执行机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及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一年期以上的项目,执行机构应以半年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方情况、效益评估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与执行机构保持积极有效的日常沟通,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检查分为不定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中期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结项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结项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撰写项目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向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并要求落实整改建议。项目结项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执行机构提交的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撰写项目检查报告,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结项。项目检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社会效益评估等。对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及变更:

(一)如项目因所处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项目预算变动额度超过正负15%、项目活动减少、项目延期等情况而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基金会审审批准;

(二)项目的调整及变更一般由秘书长批准;如发生重大调整或涉及重要情况,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制作人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后,应立即设立项目档案管理清单,并按期收集整理好档案,管理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纪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申请文件、评审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等。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基金会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基金会解聘、辞退。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8年6月2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项目管理制度
2019-11-21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效率和一致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采取项目负责人主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发现与基金会使命契合的公益项目、进行项目初审、视情况组织项目评审会、协助项目立项和协议签署、跟进并报告项目进展状况、开展评估及反馈等。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项目财务、项目执行、项目档案和附则共六章,适用于除限定性捐赠外的基金会自主运作和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方案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来源于理事推荐和秘书处申报。每位理事皆可向秘书处推荐项目;秘书处申报的项目须事先在秘书处会议上获得通过。所有项目均由秘书处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五条 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联系和组织申请机构在项目初审阶段编写、项目复审阶段修改完善,每季度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项目方案申报,申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且有效存续;

(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执行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方案申报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机构介绍,包括机构的类型、性质、使命与愿景、组织架构、受助对象、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机构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介和相关资质证明,以及成员在项目中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时间、地点、方法、主要活动和受助人群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评估指标;

(六)项目监测评估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安排专人,即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机构和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相关资质;

(二)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基金会的使命、愿景、战略和年度计划;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宜推广性;

(五)对项目效果的预期评价。

初审是项目方案评审的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收到申请文件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方案的详细情况。对首次申请的项目方案,应重点审核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效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方案初审通过后,提交秘书处会议复审。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机构陈述,可邀请财务部和法务部代表参会,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通过复审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每季度集中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在秘书处初审和复审、理事会审批阶段,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通过理事会审批的项目方案,由秘书处与申请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核对对公账户信息、明确拨款次数和时间。

 

第三章 项目财务

第十二条 项目拨款一般分批拨付,首批资金于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拨付,酌情保留项目预算总金额的10%至20%作为尾款,于执行机构提交结项报告并经基金会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两次、按照8:2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8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20%。

项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原则上分三次、按照6:3:1的比例拨付,即捐赠协议签订后拨付60%、中期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30%、结项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10%。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原因发生的资助项目、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资助项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拨款的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项目部提供的捐赠协议或项目报告、拨款申请、合法有效的票据后方可安排拨款,完成拨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先拨款再接收票据的,由基金会项目部提出书面说明,经秘书长批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在拨款后3个工作日之内联系项目执行机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及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一年期以上的项目,执行机构应以半年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方情况、效益评估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与执行机构保持积极有效的日常沟通,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检查分为不定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中期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结项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结项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撰写项目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向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并要求落实整改建议。项目结项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执行机构提交的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撰写项目检查报告,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结项。项目检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社会效益评估等。对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及变更:

(一)如项目因所处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项目预算变动额度超过正负15%、项目活动减少、项目延期等情况而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基金会审审批准;

(二)项目的调整及变更一般由秘书长批准;如发生重大调整或涉及重要情况,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制作人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后,应立即设立项目档案管理清单,并按期收集整理好档案,管理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纪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申请文件、评审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等。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基金会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基金会解聘、辞退。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8年6月2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财务管理制度
2019-11-21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真实、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本着对所有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基金会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相关方监督并接受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

第三条 基金会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组织体系与人员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审计、财务报告和附则共八章,适用于基金会运作和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是基金会负责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秘书长领导基金会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三)参与基金会业务活动计划的审核,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四)合法、安全、有效管理资产;

(五)负责基金会的各项税务工作;

(六)提出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经批准后负责执行;

(七)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全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一名符合条件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有责任客观地向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报告基金会财务收支状况,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基金会可能造成的影响,为预算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负责保管的财产、印章、密码、会计资料与文件档案等逐一列出清单,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人员交接由秘书长监交。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主要包括项目资助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及捐赠收入预算。理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各项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统筹预算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日常监控工作。各部门是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本部门管理费用预算的编制、报送、落实和执行。财务部负责财务费用预算、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项目部负责当年项目资助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根据业务活动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列支各项费用,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由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部对各单位超预算且未经批准调增预算的费用付款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应合法合规并符合章程规定。财务部根据年度基金补足计划及时催收认缴款,并按规定给捐赠人开具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基金会管理制度履行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交财务部付款。已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须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部付款。

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年度预算内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由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银行开立对公帐户,可利用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归集、使用、监控。银行付款操作应由两人交叉复核后授权。严禁转移、转借资金,出租、出借帐户。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至少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对调节表复核,加强对未达帐项的监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转移等由秘书长审批后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并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盘赢、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领用人或使用人负责实物资产保管和日常维护;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做好相关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基金会在每年3月10日前进行一次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理事会和捐赠人。

第二十四条 本着对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基金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进行的审计或捐赠人委托的审计。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财务报告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年度报告报出时间为年度终了20个自然日内。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进行一次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除例行财务报告外,秘书长对基金会出现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须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8年6月2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信息公开制度
2019-11-21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准确、完整为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主动、及时、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简介、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报告、公益项目开展、对外合作、行业交流;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对外资助情况、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免税资质;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涉及下列信息的,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涉及知识产权的;

(八)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通过以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基金会中心网、慈善中国(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统一信息平台)、合作媒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秘书处对基金会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九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6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8年度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明细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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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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